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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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彥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