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張素鈴 被告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號(原案號:102年度竹交簡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刑事案件即 彭書馨 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