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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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張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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