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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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64號
原 告 程慶龍
被 告 蘇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並未具體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予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