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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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債權人 賴坤美
吳美美 賴樹明 賴坤鐘 賴坤玉 吳翰林 吳雯琦 吳文鴻 吳翰宗 債務人 吳松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坤美、吳美美、賴樹明、賴坤鐘、賴坤玉每人各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翰林、吳雯琦、吳文鴻、吳翰宗各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吳松江向聲請人吳翰林、吳雯琦、吳文鴻、吳翰宗給付新臺幣116,476元部分,依其所附證明文件,即遺產分割協議書、承諾書、102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64號判決及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七號裁定書可得知,聲請人吳翰林、吳雯琦、吳文鴻、吳翰宗為 吳淇鳳 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70,且依上開判決意旨,共計新臺幣1,630,667元之土地補償款應列入被繼承人吳淇鳳遺產予以分配,又該補償款已由債務人吳松江領取完畢,故債務人應向上開4人各給付23,295元(0000000×1/70=232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吳翰林、吳雯琦、吳文鴻、吳翰宗四人請求各給付逾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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