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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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湧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湧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湧源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03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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