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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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1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翁進德嘉義縣義竹鄉農會│97年12月31日│7,200元│FA0000000││├──┼─────────┼─────────┼───────────┼────────┼────────┼──┤│002│ 蔡柏昌嘉義縣太保市農會│98年2月28日│13,900元│FA0000000││├──┼─────────┼─────────┼───────────┼────────┼────────┼──┤│003│ 葉賴美滿京城銀行民雄分行│98年1月20日│7,2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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