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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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詳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白粉1包,經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51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3月23日草寮鑑字第098030017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423號偵查卷宗第18頁)。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