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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