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