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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