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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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崇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崇銘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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