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代繳稅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因判決分割取得系爭坐落於雲林縣西螺段四二七之一號之部
分土地面積,因辦理分割登記,被告不依法繳納稅捐,致無法辦理土地分
割登記,原告遂代為繳納,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
返還代繳之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正申請
複查中等語,以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款書、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函、催告函等
件為證,則原告代被告繳納分割之土地稅款之事實,堪予認定,且被告嗣後提出
之0000000號稅單,其上亦載明「查無欠稅」等語。被告所辯自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江婉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