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戊○○
        己○○
        庚○○
        丙○
        壬○○
        辛○○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號
),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丁○○在公眾丁○○在公眾得?
X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乙○、戊○○、己○○、庚○○、丙○、壬○○、辛○○、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付、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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