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