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О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七十九年間,因恐嚇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於八十五年七月
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乙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
法第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