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住彰化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擔任會首之合會,會款實由被告丙○○收取,會員連會
首共四十四名,會員 林宏彰 於第三會即轉由原告承接,每會金額三萬元,詎第三
十二會標後,被告即宣佈倒會停標,原告前已繳之會款共九十六萬元,丙○○僅
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清償二十八萬八千元,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單、債務明細表
及收據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兩造業經調解以
三成給付等語置辯,並提出彰化縣大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為證,惟調解
筆錄並無原告之簽名,且被告對原告於調解時先行離去一節,亦不爭執,是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六十七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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