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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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被告於民國10
9年10月30日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2紙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粉塊狀2包,驗餘淨重│卷內法務部調查局濫用│││因│0.58公克│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10050號鑑定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第一級毒品海洛│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卷內衛生福利部草屯療│││因│重0.2118公克│養院108年4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288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鑑驗書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3.212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安非他命│重3.1344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安非他命│重3.1492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安非他命│重1.5643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安非他命│重3.0926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安非他命│重3.186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