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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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佳貴 被告 鄭安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彥霖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312 號(109.08.2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3 號裁定(109.1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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