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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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LIGAGAJONATHANBAGANI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ALIGAGAJONATHANBAGAN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LIGAGAJONATHANBAGAN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上路,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之犯罪手段、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之危險,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未有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雖為外國人,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初次酒後騎車,惡性非重,本院認尚無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220號被告ALIGAGAJONATHANBAGANI(菲律賓籍,中文名
: 亞力哥 )男30歲(民國80[西元1991]年2月2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居留證號:Z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LIGAGAJONATHANBAGANI自民國110年4月23日下午3時許起,在臺中市臺中火車站附近某旅館飲用啤酒後,搭乘計程車至臺中市西屯區某友人住處。迨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牌照號碼P38-05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嗣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因臉色泛紅,為警攔檢發現酒味甚濃,於同日晚間9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LIGAGAJONATHANBAGANI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何宗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