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對民國96年2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戒執一字第14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異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戒執一字第14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業經檢察官於同年8月3日予以註銷,並將原載「裁定日前留置於勒戒處所日數自96年1月22日至96年2月15日止共留置25日」、「執行期滿日97年1月21日」,更正為「裁定日前留置於勒戒處所日數自95年12月27日至96年2月15日止共留置51日」、「執行期滿日96年12月26日」執行。從而,聲請人異議之原裁定既已不存,其異議已無實益,爰予駁回,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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