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輝煌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