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丁○○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扣除存款抵銷債務事件,經由嘉義郵局寄發存證信函知會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