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振勳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點為何?同住親友情況(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居住地點及戶籍地是否相同?如是,請說明房產為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應提出居住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異動索引、居住房屋之最近二月水、電費收據及全戶戶籍謄本到院。
二、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工作時數及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日八小時?如不符合,請說明是否於其他機構或公司兼職?如有,請詳細說明單位名稱、住址及收入狀況,並應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記錄到院。
三、聲請人僅記載前二年收入狀況為零工所得,請詳細說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受領薪資來源(如為工頭,應詳載姓名及聯絡電話;如為公司行號,應詳載全名、營業處所及聯絡電話)。
四、聲請人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雖約定由聲請人負監護之責,然不因此免除生母分擔扶養費義務之責,請說明前妻是否有分擔扶養義務?如有,詳述每月分擔金額及方法;如否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並應提出離婚協議書及前妻聯絡電話、年籍資料及住址。
五、請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如有,應詳載工作地點及內容),是否分擔家庭生活開銷?如是,請說明分擔情況;如否,亦應說明有何無法分擔之事由?並應提出配偶102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供參。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老年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請說明取得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原因為何?如為繼承,請說明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除該筆土地外,是否尚繼承其餘土地?如是,請說明其餘土地地號及名下財產為何已無其餘地號土地?如已移轉,應說明移轉登記時間及原因,並應提出其餘地號之異動索引到院。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九、請說明二名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名稱及班級,併應提出子女每月生活相關支出明細,及提出每學期支付相關學雜費等收據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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