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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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金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
837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以下同)103年6月2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3年6月27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7月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3年10月6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