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和永 送達代收人巫坤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