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汪文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貳拾萬元│BK0九五二一一│││││南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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