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八號
原告德商德意志電話機具股份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克利斯千.布魯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肆角叁分,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零陸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零陸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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