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萬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淑嬌林萬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