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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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萬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淑嬌 、 林萬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