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林萬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張淑嬌林萬坤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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