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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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附表:E┌──────────────────────────────────────────────────────┐│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徐群垣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陸仟 肆佰 肆拾柒元│AK九0八0八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