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商志忠 相對人 賈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於本院一0五年度全字第一五二號假處分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152號裁定准許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968號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為保全對於坐落高雄市○鎮區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2)及其上同段12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152號裁定命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對系爭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嗣依上開裁定供擔保後,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968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已依相對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實施查封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案件繫屬查詢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主張假處分之原因,對於聲請人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調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資料、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06年2月9日金院春民字第1060000143號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