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1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5年
9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8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參加相對人與其夫 張振芳 共同邀集之互助會,於民國94年2月15日得標。而張振芳因與抗告人尚有債務糾葛,同意自95年4月以後由其代抗告人繳納會款,故抗告人並無積欠相對人所稱之會款債務。相對人聲請為本件假扣押並無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6萬5千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人爭執未積欠相對人會款債務,乃實體上債務是否存在之爭執,儘得另循本案訴訟程序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救濟,是抗告人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