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張瑞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逾期一期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延滯金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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