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黃綵羚 被告 徐禮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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