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洪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游建國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 律師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蓉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顏克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所涉土地經重測後,其地段地號均有所變更,而有確認並為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製作土地新舊地號對照表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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