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2、343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為零點零玖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方淑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2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2、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74公克),經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警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2日報告編號2308D002號藥物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