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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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號抗告人 李騏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國瑜 、 黃明怡 、 黃國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