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峰彰
被   告  林雍雅
       林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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