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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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40號原告 鄭凱育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賴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7月10日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民眾提供採證光碟,逕行舉發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違規事實,嗣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當天我駕車行經苗栗縣○○鎮○○路、天下路路口,檢舉人
急駛衝出,對我鳴按喇叭、口出惡言,我當下與檢舉人發生口角,下車查看後發現雙方並無任何損傷,心理想說沒事就好不要跟檢舉人計較,結果檢舉人一路尾隨我的車輛,當下我心生恐懼不敢回家,檢舉人還在車外一直叫囂,導致我開車分心而違規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本件適用之法令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第42條、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5條、第6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94條、第97條、第102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
㈡原告於109年5月29日至監理服務網申訴平台陳述(受理編
號:182566號)不服舉發,經舉發機關於109年6月18日以霄警五字第1090008658號函復略以:「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先予敘明。三、旨揭違規案,AUT-185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4月5日13時45分許,在本轄苗栗縣○○鎮○○路與天下路路口處,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另行駛途中多次路口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燈光,並多處路段未依規定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違規事實明確。原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並無違誤,敬請監理所依法卓處。」㈢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文規定:「對於違反
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部分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再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故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方屬適法。本件係由民眾以行車記錄器錄影蒐證原告前開違規事實並向警方檢舉,揆諸前開規定,警方依法舉發本件違規事實,自屬於法有據;且有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業經警察機關查證,並由舉發員警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
1規定查證屬實即予舉發。㈣原告對本件共9筆違規並不爭執,雖原告提及檢舉人一路尾
隨,但原告若能依規定駕車必然不會有違規產生,然原告與檢舉人是否有紛爭並非本件訴訟標的。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依前所述,原告本身既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及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則其指稱檢舉人行為等興訟之情,縱認屬實,亦無從據此解免應負之罰責。綜上,本件原告9件違規事實明確,員警依規掣單舉發並無不合,被告於109年7月10日分別掣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原處分應屬適法,仍請貴院維持原裁決。
㈤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㈥聲明: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相關法規: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
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
,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
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款:「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
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第5款:「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有如附
表一所示違規事實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件違規時間均為109年4月5日,檢舉日期均為109年4月6日,均合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規定)、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原處分、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95、101至109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140至144頁)。是原告確有上開違規行為,堪認屬實。
㈢原告雖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違規事實主張:當時我沒有違
規,是檢舉人一直按喇叭,我才會停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惟查:
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檢舉影像檔案(檔案名稱:F00000000.mp4),勘驗結果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見本院卷第140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點時,突然減速並停於斑馬線上,並下車與檢舉人理論等情,足認原告有駕駛系爭車輛突然減速暫停於斑馬線上之行為,畫面上亦未見原告車輛前方有突發狀況之發生,堪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事實。至原告雖主張:是因為檢舉人一直按喇叭,其才會停下來等語,然依當時路況,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前方並未有緊急性、危險性之情況發生,且依當時該路段之車流狀況,顯無煞車暫停之必要,原告僅因檢舉人鳴按喇叭,而於行駛途中在無何突發狀況下,不顧後方車道上之其他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即貿然將系爭車輛暫停於該車行駛之車道上,已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倘若道路上一有他人鳴按喇叭,甚至遇有行車糾紛即得任意於車道中減速、煞車甚或是直接停車,將立即影響後方用路人行駛之權利,更可能增添交通事故之發生。從而,本件原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事實,是原告所執主張,不足採信。
㈣原告雖就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違規事實主張:我有打方向燈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惟查:
⒈揆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目的,乃
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尤其係位於原車道後方及欲變換至之車道後方者)得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而為安全之措施,且所謂「轉向」,應係指駕駛人為轉向之始而至轉向完成之全部階段,均該當之,行車遇有轉向之情況時,應先顯示欲轉向方向之燈光,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是駕駛人為轉向之始而至轉向完成之整個過程,均應顯示方向燈,始能謂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若僅係在轉向之某一過程瞬間、短暫使用方向燈,即難認屬「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檢舉影像檔案(檔案名稱:F00000000.
mp4),勘驗結果為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見本院卷第142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地點時,確有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至原告雖主張:其有打方向燈等語,然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路口前有短暫顯示方向燈,但於系爭車輛通過停止線後即停止顯示方向燈,足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未於右轉彎之整個過程,均顯示方向燈,僅於右轉彎之瞬間,短暫顯示方向燈即停止,顯然無法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即時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足徵原告在轉向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之處罰要件,至為灼然。
㈤原告雖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違規事實主張:我係因檢
舉人在車外一直叫囂,導致我開車分心而違規等語(見本院卷第17、144頁)。惟查:
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檢舉影像檔案(檔案名稱:F00000000.
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F00000000.mp4),勘驗結果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見本院卷第140至144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檢舉人固駕駛車輛於原告車輛後方行駛,惟仍與原告車輛保持1至2個車身以上距離,而未有明顯逼車或緊迫跟車之情形,是尚難認有何影響原告「非遇突發狀況,不得在車道中暫停」、「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得駛入來車道」之義務。是原告主張:檢舉人在車外一直叫囂,導致開車分心而違規云云,尚乏依據,不足憑採。
㈥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
時、地,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違規事實等情之違規行為,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依法均無違誤。原告以前開理由訴請撤銷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7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一: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109年4│苗栗縣苑│非遇突發狀況│道路交通管理│竹 監苗 字第│罰鍰1萬8000│││月5日13│ 裡鎮 為公│,在車道中暫│處罰條例第43│54-F140238│元,記違規點│││時45分許│路、天下│停│條第1項第4│38號│數3點,並應││││路路口││款、第43條第││參加道路交通││││││4項、第85條││安全講習││││││第1項││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2│109年4│苗栗縣苑│汽車駕駛人未│道路交通管理│ 竹監苗 字第│罰鍰1200元│││月5日13│裡鎮天下│依規定使用方│處罰條例第42│54-F140238││││時49分許│路、和平│向燈│條│39號│││││路路口│││││├─┼────┼────┼──────┼──────┼─────┼──────┤│3│109年4│苗栗縣苑│不依規定駛入│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900元,│││月5日1○○○鎮○○○○○道│處罰條例第45│54-F140238│並記違規點數│││時49分許│路( 小林 ││條第1項第3│40號│1點││││眼鏡前)││款│││├─┼────┼────┼──────┼──────┼─────┼──────┤│4│109年4│苗栗縣苑│不依規定駛入│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900元,│││月5日1○○○鎮○○○○○道│處罰條例第45│54-F140238│並記違規點數│││時49分許│路(過大││條第1項第3│41號│1點││││同路路口││款││││││)│││││├─┼────┼────┼──────┼──────┼─────┼──────┤│5│109年4│苗栗縣苑│汽車駕駛人未│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1200元│││月5日13│裡鎮和平│依規定使用方│處罰條例第42│54-F140238││││時50分許│路、信義│向燈│條│42號│││││路路口│││││├─┼────┼────┼──────┼──────┼─────┼──────┤│6│109年4│苗栗縣苑│不依規定駛入│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900元,│││月5日1○○○鎮○○○○○道│處罰條例第45│54-F140238│並記違規點數│││時52分許│路1段(││條第1項第3│43號│1點││││過客庄街││款││││││路口)│││││├─┼────┼────┼──────┼──────┼─────┼──────┤│7│109年4│苗栗縣苑│汽車駕駛人不│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1200元│││月5日13│裡鎮中正│依規定使用燈│處罰條例第42│54-F140238││││時52分許│路1段、│光者│條│44號│││││中正路1││││││││段90巷路││││││││口│││││├─┼────┼────┼──────┼──────┼─────┼──────┤│8│109年4│苗栗縣苑│不依規定駛入│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900元,│││月5日1○○○鎮○○○○○道│處罰條例第45│54-F140238│並記違規點數│││時52分許│路1段90││條第1項第3│45號│1點││││巷(客庄││款││││││活動中心││││││││前)│││││├─┼────┼────┼──────┼──────┼─────┼──────┤│9│109年4│苗栗縣苑│汽車駕駛人未│道路交通管理│竹監苗字第│罰鍰1200元│││月5日13│裡鎮中正│依規定使用方│處罰條例第42│54-F140238││││時54分許│路1段90│向燈│條│46號│││││巷往南路││││││││口│││││└─┴────┴────┴──────┴──────┴─────┴──────┘附表二:
┌─┬─────┬────────────────────┐│編│裁決書案號│勘驗內容││號│││├─┼─────┼────────────────────┤│1│竹監苗字第│⑴13時48分41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48分42至51秒:可明顯辨識檢舉人車輛│││38號│已停於路口,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由右前方路││││口左轉靠近檢舉人車輛後減速並停於斑馬線││││上。││││⑶13時48分52秒:原告開啟車門向檢舉人言詞││││表達(因本段並無音效故無法明白原告說詞││││)。││││⑷13時48分53秒:影片結束。│├─┼─────┼────────────────────┤│2│竹監苗字第│⑴13時49分33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49分34秒至36秒:原告車輛遇交岔路口│││39號│左轉彎時,未顯示左轉方向燈;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駕駛之車輛間保持約有2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49分37秒至39秒:原告駕車完成左轉後││││,不依規定跨越(左側)雙黃線駛入來車道││││,同時原告車輛右側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障礙物佔據道路上;此時檢舉人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⑷13時49分40秒:影片結束。│├─┼─────┼────────────────────┤│3│竹監苗字第│⑴13時49分37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49分38秒至41秒:原告完成左轉後,不│││40號│依規定跨越(左側)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且││││沿途行駛均跨越雙黃線即行駛於雙黃線上,││││同時原告車輛右側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障││││礙物佔據道路上;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49分42秒:影片結束。│││││├─┼─────┼────────────────────┤│4│竹監苗字第│⑴13時49分52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49分53秒至57秒:原告車輛通過路口後│││41號│,不依規定跨越(左側)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且沿途行駛均跨越雙黃線,同時原告車輛││││右側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障礙物佔據道路││││上;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49分58秒:影片結束。│├─┼─────┼────────────────────┤│5│竹監苗字第│⑴13時50分32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50分33秒至39秒:原告車輛行駛於雙黃│││42號│線上,遇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於路口前有短││││暫顯示右轉方向燈,但於車輛通過停止線後││││即停止顯示右轉方向燈,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完成右轉彎;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50分40秒:影片結束│├─┼─────┼────────────────────┤│6│竹監苗字第│⑴13時52分42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52分43秒至48秒:原告車輛行駛於雙黃│││43號│線上,約52分46秒不依規定跨越(左側)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且持續行駛,同時原告車││││輛右側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障礙物佔據道││││路上;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52分49秒:影片結束。│├─┼─────┼────────────────────┤│7│竹監苗字第│⑴13時52分51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52分52秒至55秒:原告駕車持續行駛於│││44號│雙黃線上,遇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於路口停││││止線前有短暫顯示右轉方向燈,約於斑馬線││││前即停止顯示右轉方向燈,未全程使用方向││││燈;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52分56秒:原告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完成││││右轉後,不依規定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且持續行駛;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駕駛之││││車輛間保持約有1個車身以上距離。││││⑷13時52分57秒:影片結束。│├─┼─────┼────────────────────┤│8│竹監苗字第│⑴13時52分57秒:影片開始。│││54-F140238│⑵13時52分58秒:原告駕車不依規定跨越(左│││45號│側)雙黃線駛入來車道,且持續行駛,同時││││原告車輛右側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障礙物││││佔據道路上;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2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52分59秒:影片結束。│├─┼─────┼────────────────────┤││竹監苗字第│⑴13時54分22秒:影片開始。││9│54-F140238│⑵13時54分23秒至25秒:原告駕車經過交岔路│││46號│口處左轉未使用左轉方向燈;此時檢舉人車││││輛與原告車輛間保持約有2個車身以上距離││││。││││⑶13時54分26秒: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