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HTARUDIN(中文姓名:盧釘,印尼籍)選任辯護人 黃昱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UHTARUDI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MUHTARUDIN(中文姓名:盧釘,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0年2月20日予以羈押,至110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針對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自白不諱,並有卷內事證為憑,且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2月,足見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被告為外籍移工,目前在我國已無合法居留身分,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本案尚未確定,單憑具保不足以確保被告於未來可能之上訴程序如期到庭或面對執行程序應有之刑事責任,故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斟酌本案犯罪情節,本院認為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被告本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不因被告事後認罪或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而有影響,應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許菁樺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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