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江玉馨 原告 張月雲 原告 李輝元 原告 張惠珍 原告 許玲敘 原告 劉博文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原告與被告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