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正不足之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從而,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