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 李黃麗芬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578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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