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20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告 魏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五、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