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
       吳健銘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吳健銘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並於101年4月22日
將處分書正本送達聲明人收受,本件聲明人對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之處分,已於101年4月22日具狀捨棄異議在
案,有該捨棄異議狀在卷可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二
條之規定,已喪失其聲明異議權,茲聲明人復提起本件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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