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告 陳欽全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告 陳純良
陳日村 林雪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福成 被告 陳邱緞妹
白夏朗 陳素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良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包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及附圖等),關於當事人「 陳素貞 」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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