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請人 陳德森 上列聲請人陳德森因與相對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德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