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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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楊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