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 陳宥綺 被告金富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旺 上列兩造間調整租金事件,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號(下稱系爭房地)存有定期租賃關係,租賃期間自91年8月26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原告請求系爭房地自102年6月25日起每年租金由新台幣(下同)60,000元調整為513,503元,依剩餘租賃期間8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28,024元。
【計算式:(513,503元-60,000元)×8年=3,628,0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後,尚應補繳31,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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