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永潤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叶建成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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